如何辨識產銷履歷農產品
產銷履歷農產品需經過驗證機構驗證合格,始得使用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或以產銷履歷農產品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經驗證合格並以產銷履歷農產品名義銷售者,應於農產品本身、包裝、容器之標示下列事項:
一、 品名。
二、 原料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單一原料製成且與前款品名完全相同者,得免標示原料名稱。)
三、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四、 農產品經營者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 原產地。(已標示製造廠或驗證場所地址,且足以表徵原產地者,得免標示。)
六、 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追溯碼及驗證機構名稱。
七、 產銷履歷農產品資訊網(https://taft.moa.gov.tw)之網址或二維條碼。
上述標示事項可採套印或黏貼方式標示於產品本身、包裝、容器上:
產銷履歷農產品常見以黏貼式標籤來進行標示,範例如下:
橫式
直式
相關標示事項亦可採印製或黏貼標示於產品本身、包裝、容器或附加的說明書上。
資料來源:《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3條、第10條、第11條、《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基準》第11條、《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資訊查詢管道及標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