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利用土地」所生產之農產品是否可以申請「產銷履歷驗證」問題 書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書函
承辦人:王聞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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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ocean@mail.coa.gov.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發文字號:農企字第099001046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貴協會函為「超限利用土地」所生產之農產品是否可以申請「產銷履歷驗證」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協會99年6月15日高市地球公民第099025號函。
二、依據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農民、農業產銷班、農場、畜牧場、養殖場或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法人或團體,均得申請產銷履歷驗證。惟申請驗證農產品以超限利用土地生產者,產銷履歷驗證機構辦理文件稽核,經審查所附履歷紀錄中生產地點之地籍資料及相關生產紀錄等文件,就其不符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6條第1項有關「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土地經營人或使用人,不得超限利用」規定情形,應依前述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有關文件審查應「由稽核小組審查所附文件符合產銷作業基準及相關法規要求」規定,不予通過文件稽核,並不予執行後續驗證程序。
正本:高雄市地球公民協會
副本: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本會畜牧處、本會漁業署、本會農糧署、本會企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