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使用產銷履歷用詞與標示相關事項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8月10日發函表示,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及第23條第1項第1款有關產銷履歷標章及標示相關罰則之規定,未經農委會委託之認證機構[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通過之驗證機構驗證合格之農產品經營業者,不得使用農產品標章或農委會產銷履歷驗證標章,亦不得於其農產品或其加工品標示產銷履歷驗證等文字或足以使他人誤認之標示方式。即未來農產品經營業者不得於未經產銷履歷驗證通過合格之農產品或其加工品上標示「產銷履歷」、「產銷紀錄」、「生產履歷」、「生產紀錄」等足以使他人誤認之標示文字與方式。未來外銷農產品如轉內銷國內市場時,如未經產銷履歷驗證通過者,不得張貼農委會及其所屬機關輔導僅供外銷使用之產銷履歷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