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銷履歷農產品應標示事項有哪些?
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11 條規定第 1 項規定,產銷履歷農產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標示下列事項:
應標示事項 | 說明 |
---|---|
品名 | 驗證證書或系統登載之品項名稱。 |
原料名稱 | 如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單一原料製成且與前款品名完全相同者,得免標示原料名稱。) |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 據實標示 |
農產品經營者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
名稱及地址應與驗證證書登載相符(登記地址或通訊地址皆可),電話號碼應可聯繫農產品經營者。 集團驗證應標示集團總部之資訊,亦可補充集團成員之資訊。 本項不得以通路商資訊取代。 其屬委託製造者,並應標示委託者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
原產地 | 已標示製造廠或驗證場所地址,且足以表徵原產地者,得免標示。 |
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追溯碼及驗證機構名稱 |
標章規格、圖示應符合《驗證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規定。 追溯碼應由系統產生。 |
產銷履歷農產品資訊網之網址或二維條碼 | 產銷履歷農產品資訊網網址為:https://taft.moa.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