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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銷履歷農產品應標示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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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11 條規定第 1 項規定,產銷履歷農產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標示下列事項:

應標示事項 說明
品名 驗證證書或系統登載之品項名稱。
原料名稱 如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單一原料製成且與前款品名完全相同者,得免標示原料名稱。)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據實標示
農產品經營者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名稱及地址應與驗證證書登載相符(登記地址或通訊地址皆可),電話號碼應可聯繫農產品經營者。

集團驗證應標示集團總部之資訊,亦可補充集團成員之資訊。

本項不得以通路商資訊取代。

其屬委託製造者,並應標示委託者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原產地 已標示製造廠或驗證場所地址,且足以表徵原產地者,得免標示。
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追溯碼及驗證機構名稱

標章規格、圖示應符合《驗證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規定。

追溯碼應由系統產生。

產銷履歷農產品資訊網之網址或二維條碼 產銷履歷農產品資訊網網址為:https://taft.mo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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