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
依據《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基準》第 11 點第 6 項規定,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示採「印製於本身、容器或包裝上(套印)」,農產品經營者應把設計圖稿送驗證機構審查通過後,再行印製,變更亦同。
使用產銷履歷系統印製標籤時,資訊系統亦會請驗證機構審核適當的標籤款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