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委託製造的產品應該要完整標示通過驗證的農產品經營者(受委託者)的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並應標示委託者的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如未完整標示,得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29 條規定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