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農產品經營者有三個月的緩衝期處理變更事宜。
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如產品標示事項變更時,應在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更換已上架之標示並通報驗證機構,屆期未更換者,視為標示不實。如經查證為標示不實,將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29 條第 1 項 第 2 款之規定,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