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驗證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第 5 條,驗證農產品標章應標示於農產品每一販賣單位、其包裝或容器之明顯處。故農產品經營者應釐清販賣單位為何,進行標示,如以禮盒為販賣單位,則於禮盒之內外包裝上有含括到法規要求之完整標示即可;針對批發市場子母包,如販賣單位為子包,則應於子包逐一完整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