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不得隨意交由通路或他人張貼。依據《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基準》第 11點第 3 項規定,追溯碼不得出借他人,因此,「張貼標籤」必須由驗證申請者或其雇員在驗證場區才能進行。若農產品經營者有委外包裝、貼標的需求,應與委外包裝場簽訂契約,並向驗證機構申請增列委外作業,經驗證機構查驗通過後再將產品委外包裝、貼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