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驗證的產品,可以宣稱使用產銷履歷原料做成加工品嗎?
有條件開放宣稱。依據農業部 111 年 1 月 14 日農企字第 1100013837 號解釋令,必須全數符合下列 3 項條件,才可於產品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註明「本產品使用產銷履歷○○○為原料」相當文字:
(1)加工過程之某項原料全數使用產銷履歷農產品。例如虱目魚丸全數使用產銷履歷虱目魚進行加工,不得混用其他非產銷履歷的魚漿。
(2)經加工之農產品,其品項未列於「實施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之特定農產品類別及品項一覽表(網址)」之加工品類別。
(3)產品於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前已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系統完成登錄(應於產銷履歷加工系統登錄,請參考此處說明)。
如未符合上述條件,未經驗證合格,不得以足使他人誤認的表示方法(產銷履歷、生產履歷、國產履歷、履歷驗證、履歷認證、TAP、TGAP等用詞)進行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否則有觸法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