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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者使用產銷履歷農產品為食材應如何宣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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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飲業者須建立相關總量管理機制,確認餐廳使用產銷履歷食材的品項與數量,並且須明確標示哪一道餐點使用何項產銷履歷食材(不得以產銷履歷來源及非產銷履歷來源混合使用),例如:火鍋業者宣稱雞肉片使用產銷履歷白肉雞,業者則不能混用其他非產銷履歷的白肉雞。宣稱方式及相關規範亦須依據農業部 111 年 1 月 14 日農企字第 1100013837 號解釋令(詳 5.6)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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